《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07-30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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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蚕种管理,保证蚕种质量,维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供应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丝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选育、生产、冷藏、供应、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蚕种,是指家... 第三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对蚕品种资源的搜集、整理、保存和家蚕品种选育、审定、生产、冷藏、... 第四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是全市蚕种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蚕种的管理工作。 市蚕种管理机构,... 第五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蚕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计划调控,合同订购,划区供应,调剂平衡的原则。市蚕种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蚕业发展,编制蚕种计划,... 第六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在蚕种科研、推广、生产和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七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七条 蚕品种资源受国家保护。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条件的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对全市蚕品种资源进行搜集、整理、... 第八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八条 凡引进的蚕品种资源,必须进行隔离试养,经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蚕种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市蚕种质量检验机... 第九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九条 家蚕品种的选育应立足本市自然条件,适应商品生产发展的需要,培育优质、高产、高效的蚕品种。育种单位提供新蚕品... 第十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十条 加强原蚕种繁育体系的建设,确保推广品种的优良特性。育种单位应负责自育品种原原母种的保纯繁殖,以满足原种生产... 第十一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十一条 育种单位选育的新品种,需要在市内布点试繁、试养的,应当在市蚕种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 第十二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十二条 新蚕品种实行统一审定制度。市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新蚕品种和引进蚕品种的审定,并予公布。未经审定或... 第十三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十三条 审定合格的新蚕品种在生产和推广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市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提出停止生产、... 第十四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十四条 经审定合格的新蚕品种,可以实行有偿转让。新蚕品种繁殖技术的专利保护和技术转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十五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十五条 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蚕业发展实际,对蚕种场和蚕种冷库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促进蚕种生产和冷... 第十六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十六条 距离蚕种场五公里内,禁止新建污染蚕种生产环境的砖瓦厂、农药厂、化工厂和油库等;因国家重点建设确需修建的,应... 第十七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十七条 用于供应、销售的蚕种生产和冷藏实行许可证制度。《蚕种生产许可证》和《蚕种冷藏许可证》由市蚕种管理机构根据全... 第十八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十八条 普通蚕种生产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的蚕房设备及蚕种繁殖的环境条件; (二)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熟... 第十九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十九条 蚕种冷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的蚕种冷藏库房及仪器设备; (二)有相应的蚕种生产、冷藏、浸酸、保种... 第二十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二十条 原蚕种由市蚕种管理机构选择具备条件的蚕种生产、科研、教学单位,严格按市统一计划繁殖生产。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二十一条 蚕种生产和冷藏单位,应当分别依照《蚕种生产许可证》和《蚕种冷藏许可证》核定的地点、数量组织生产或冷藏。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二十二条 蚕种冷库由市蚕种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并派监管员监管。凡入库、出库的蚕种必须经监管员验证签章后,蚕种冷库...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二十三条 蚕种冷库不得冷藏无《蚕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无《蚕种调运许可证》、无《蚕种质量合格证》调入市内的蚕种,不...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二十四条 蚕种生产单位和蚕种冷库应严格执行《重庆市蚕种质量标准》和《重庆市蚕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确保蚕种质量。

第四章 蚕种供应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四章 蚕种供应 第二十五条 从事蚕种供应的单位必须取得《蚕种供应许可证》。《蚕种供应许可证》由市蚕种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审查,...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四章 蚕种供应 第二十六条 普通蚕种供应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相应的蚕桑、蚕种技术的专业人员和合格的质...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四章 蚕种供应 第二十七条 原种的供应,由市蚕种管理机构根据全市普通蚕种的需求总量,有计划地调配到各蚕种生产单位。 普通蚕种实行合同订种,...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四章 蚕种供应 第二十八条 凡生产供应的蚕种,应当在包装上注明生产单位、品种、批次、卵量、生产年季等,并贴附《蚕种质量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四章 蚕种供应 第二十九条 调进调出本市的蚕种,应向市蚕种管理机构申报,取得《蚕种调运许可证》后,方可实施蚕种调运。 从事进出市蚕种运输的... 第三十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四章 蚕种供应 第三十条 蚕种的供应价格由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四章 蚕种供应 第三十一条 蚕种价格风险金,由市蚕种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向蚕种生产单位收取,应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其具体的征收、...

第五章 蚕种检验和检疫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五章 蚕种检验和检疫 第三十二条 市蚕种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全市原种、普通蚕种及运输进出本市蚕种的质量检验、检疫和蚕种质量纠纷的仲裁检验。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五章 蚕种检验和检疫 第三十三条 凡生产供应的蚕种,必须经市蚕种检验机构按照《重庆市蚕种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的,发给《...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五章 蚕种检验和检疫 第三十四条 蚕种质量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的文化水平; (二)从事蚕种专职检验、检疫工作三年以...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五章 蚕种检验和检疫 第三十五条 市蚕种质量检验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蚕种质量检验员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或因蚕种质量不合格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蚕种及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供应未经...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或扩建蚕种场、蚕种冷库的,责令改正,并不得核发蚕种生产许可证、蚕种冷藏许可...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造成蚕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生产许可证生产蚕种、无冷藏许可证冷藏蚕种、无供应许可证供应蚕种、无调运许可证从事进出市蚕种调运...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蚕种价格风险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应缴金额千分之三的...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拒不销毁检验不合格蚕种的,强制销毁蚕种,吊销许可证,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蚕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