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十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十条 加强原蚕种繁育体系的建设,确保推广品种的优良特性。育种单位应负责自育品种原原母种的保纯繁殖,以满足原种生产单位定期更换的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