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十二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十二条 新蚕品种实行统一审定制度。市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新蚕品种和引进蚕品种的审定,并予公布。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蚕品种,不得生产、供应和宣传、推广。审定合格的蚕品种杂交组合型式不得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