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十一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十一条 育种单位选育的新品种,需要在市内布点试繁、试养的,应当在市蚕种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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