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九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九条 家蚕品种的选育应立足本市自然条件,适应商品生产发展的需要,培育优质、高产、高效的蚕品种。育种单位提供新蚕品种时,应提供其品种性状及饲养技术等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