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八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八条 凡引进的蚕品种资源,必须进行隔离试养,经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蚕种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市蚕种质量检验机构)确认无疫病后方能利用。向国外提供(包括交换和出售)蚕品种资源,必须按国家有关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