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在蚕种科研、推广、生产和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