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是全市蚕种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蚕种的管理工作。
市蚕种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蚕种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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