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对蚕品种资源的搜集、整理、保存和家蚕品种选育、审定、生产、冷藏、供应、推广工作给予扶持,鼓励蚕种生产者和使用者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蚕丝业健康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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