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选育、生产、冷藏、供应、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蚕种,是指家蚕的原蚕种和普通蚕种。原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