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十三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十三条 审定合格的新蚕品种在生产和推广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市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提出停止生产、供应和推广的建议,由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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