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十四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二章 蚕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十四条 经审定合格的新蚕品种,可以实行有偿转让。新蚕品种繁殖技术的专利保护和技术转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