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十五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十五条 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蚕业发展实际,对蚕种场和蚕种冷库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促进蚕种生产和冷藏技术水平的提高。
新建、扩建蚕种场和蚕种冷库,须报市蚕种管理机构审查,经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办建设立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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