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十七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十七条 用于供应、销售的蚕种生产和冷藏实行许可证制度。《蚕种生产许可证》和《蚕种冷藏许可证》由市蚕种管理机构根据全市蚕种需求总量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审查,报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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