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十八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十八条 普通蚕种生产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的蚕房设备及蚕种繁殖的环境条件;
(二)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
(三)有相应的自有桑园和稳定、安全的原蚕基地;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有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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