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二十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二十条 原蚕种由市蚕种管理机构选择具备条件的蚕种生产、科研、教学单位,严格按市统一计划繁殖生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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