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二十一条 蚕种生产和冷藏单位,应当分别依照《蚕种生产许可证》和《蚕种冷藏许可证》核定的地点、数量组织生产或冷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