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二十三条 蚕种冷库不得冷藏无《蚕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无《蚕种调运许可证》、无《蚕种质量合格证》调入市内的蚕种,不得对无《蚕种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发放蚕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