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四章 蚕种供应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四章 蚕种供应 第二十五条 从事蚕种供应的单位必须取得《蚕种供应许可证》。《蚕种供应许可证》由市蚕种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审查,报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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