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四章 蚕种供应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四章 蚕种供应 第二十六条 普通蚕种供应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相应的蚕桑、蚕种技术的专业人员和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催青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