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四章 蚕种供应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四章 蚕种供应 第二十八条 凡生产供应的蚕种,应当在包装上注明生产单位、品种、批次、卵量、生产年季等,并贴附《蚕种质量合格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