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四章 蚕种供应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四章 蚕种供应 第二十九条 调进调出本市的蚕种,应向市蚕种管理机构申报,取得《蚕种调运许可证》后,方可实施蚕种调运。
从事进出市蚕种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查实《蚕种调运许可证》后方可承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