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四章 蚕种供应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四章 蚕种供应 第三十一条 蚕种价格风险金,由市蚕种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向蚕种生产单位收取,应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其具体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制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