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五章 蚕种检验和检疫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五章 蚕种检验和检疫 第三十二条 市蚕种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全市原种、普通蚕种及运输进出本市蚕种的质量检验、检疫和蚕种质量纠纷的仲裁检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