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二十四条 蚕种生产单位和蚕种冷库应严格执行《重庆市蚕种质量标准》和《重庆市蚕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确保蚕种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