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十九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十九条 蚕种冷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的蚕种冷藏库房及仪器设备;
(二)有相应的蚕种生产、冷藏、浸酸、保种技术的专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蚕种冷藏、浸酸、保种质量保证体系。
(一)有相应的蚕种冷藏库房及仪器设备;
(二)有相应的蚕种生产、冷藏、浸酸、保种技术的专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蚕种冷藏、浸酸、保种质量保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