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十六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蚕种生产和冷藏 第十六条 距离蚕种场五公里内,禁止新建污染蚕种生产环境的砖瓦厂、农药厂、化工厂和油库等;因国家重点建设确需修建的,应负责蚕种场的迁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