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三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乡(镇)行政执法主体均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落实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或领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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