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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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促使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和区县(自治县)、乡(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
第三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乡(镇)行政执法主体均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落实工作;...
第四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下一级...
第五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本级及下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行使行政监察权,定期开展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第六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依法定期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没收财物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主体内设执法工作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
第八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将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执法程序等内容在其办公场所的公共区域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在公共信息...
第九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岗位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执法工作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
行政执法主体各执法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
第十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十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程序。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应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
第十二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循程序,出示证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三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举报、控告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其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行政...
第十四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执法检查制度,明确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其他内设机构为本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行政执法主体内部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考核,应作为年度考核主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任用和奖惩行政执...
第十六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及时查处、追究。
第十七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越权、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纪给予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
第十八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有关行政执法主体相互协助。对依法定职权跨行政区域或管理区域执法的,应当协助配合。
行政执法...
第十九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依据。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执法...
第二十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应当将本单位本年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重点是行...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不按本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本...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根据需要及...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