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七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主体内设执法工作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责任人,对所管理的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