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八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将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执法程序等内容在其办公场所的公共区域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公布。
涉及行政审批、许可、登记的,应当公布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
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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