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九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岗位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执法工作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
行政执法主体各执法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责应当以标牌等方式公示于其办公场所的公共活动区域。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示于其办公场所,有条件的,还应印制在其执法证件上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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