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十一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应当将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应当将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