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十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十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程序。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程序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的,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执法工作程序。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执法工作程序不得设定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普遍遵守的实体权利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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