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十二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循程序,出示证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