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十三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举报、控告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其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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