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六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依法定期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没收财物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没收财物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审计决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