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四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对不依法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