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根据需要及时作出决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