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二十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应当将本单位本年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重点是行政审批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考评等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