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十八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有关行政执法主体相互协助。对依法定职权跨行政区域或管理区域执法的,应当协助配合。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对行政执法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