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十九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依据。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执法活动,应加强监督管理,对其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