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轨道交通运行安全防护技术和监测措施,并定期对轨道交通车站、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等建(构)筑物及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沿线的设施、设备进行技术防护和监测时,沿线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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