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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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轨道交通建设,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建设和运营单位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含试运行)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含试运营)管理,其所属的市...
第五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轨道交通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规...
第七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及线路控制规划,...
第八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专业规划。
第九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交通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根据经批准的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建...
第十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有关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对已经批准或轨道交通线路控制规划明确的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
第十一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不得改变其用途。确需修改调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
第十二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承担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质量检测等...
第十四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鼓励在轨道交通建设中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工程质量和节能环保水平。
第十五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建设单位报送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提...
第十六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第三方监测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测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和质量检测。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质量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向事故所在地的...
第十九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交通、市政、园林等相关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订交通组织...
第二十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移栽树木、迁改管线和绿化设施的,相关部门和电力、通信、给排水、燃气等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轨道...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进行不载客试运行。
试运行三个月后,轨道交通建设...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期完工的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具备独立运营条件的,可分期组织试运营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轨...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轨道建设和运营单位依法在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进行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其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及...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运营管理制度,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
电力、通信、给排水、燃气等相关单...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要求、客流量变化等情况编制和及时调整运行计划,并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设施,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安全运行的...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配置灭火、报警、逃生、防汛、防爆...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统一规范设置醒目的安全、消防、疏散等指引导向标志和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轨道交通运行安全防护技术和监测措施,并定期对轨道交通车站、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等建(...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履行下列运营安全职责:
(一)按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的运营服务规范和国家、行业的安全运营标...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轨道交通的票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票价并按规定明码标价。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轨道交通乘坐规则,并向社会公布。乘客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坐规则,听从轨道交...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障乘客合法权利:
(一)在车站、车箱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的行车时刻、换乘指...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车站、列车、其他轨道交通设施以及轨道交通与市政设施连接的通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杂物、乱停放车辆、...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强行上下或扒乘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或其...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轨道交通发生故障或者发现存在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隐患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先行排除妨碍、恢复...
第四十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条 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轨道交通沿线发生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营运安全的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时,处置单位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通...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及时恢复正常运行,再处理事故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运营规定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受理单...
第四章 控制保护区与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控制保护区与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规划、在建以及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控制保护区与设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扩)建工程。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控制保护区与设施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以下作业,应当征得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同意:
(一)拆卸建(构)筑...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控制保护区与设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会同轨道交通...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控制保护区与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负责控制保护区的安全巡查,发现单位或个人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控制保护区与设施管理 第四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轨道交通相关设施设备;
(二)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各方主体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票价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车站、列车、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及轨道交通与市政设施的连接通道内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由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或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轨道交通建设...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对个人处三千元、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前,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依授权执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