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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