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票价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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