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车站、列车、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及轨道交通与市政设施的连接通道内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止或责令改正,并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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