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或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征得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同意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作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制定安全保护方案或不按照经备案的保护方案作业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征得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同意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作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制定安全保护方案或不按照经备案的保护方案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