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对个人处三千元、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前,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