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依授权执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